
川汇区人民法院(2025)豫16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部分;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(2025)豫16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部分;上诉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” 4月2日,记者与当事人刘某取得联系,他表示自己几天前已从周口市看守所返回家中,对于法院二审“判三缓四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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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6:4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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